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干部依法从政行为,经局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十条禁令:
一、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事故单位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下属单位、服务对象、事故单位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
四、不准滥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或个人。
五、不准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搞吃拿卡要,推销物品。
六、不准假冒上级单位、本单位和单位领导的名义搞乱摊
派、乱收费。
七、不准从事与安监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不准独自一人从事安全检查、执法活动或单独一人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和《安全监察指令》。
九、不准酒后执行公务。
十、不准参与赌博。
二
〇〇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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