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四)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八)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九)不准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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