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公告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1、与生产经营及公众活动有关;
2、人工环境或因为人为活动改变的自然环境;
3、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所导致
的异常状态;
4、经过治理能够恢复正常状态;
5、可能导致公众多人伤亡。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公告主要内容为:隐患名称、地点、危害性质、方式及可能达到的程度、隐患业主、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可能发生较大影响,必须向公众告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第五章 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对发现或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榆林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办法》、《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办法》和《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一律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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