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促进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2、坚持谁受益、谁治理,谁主管、谁治理;
3、坚持发动群众、发现有奖、治理有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坚持 “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属地监管、企业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的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的排查、报告和信息统计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情况应记录在案。排查治理情况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汇总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报告情况包括隐患发现情况、治理情况、销号情况等。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部门要对管属范围内下级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定期、不定期和暗访等。
第九条 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存在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调度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责任制度。各单位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人,按时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市安委办要每半年通报一次统计分析情况,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每季度通报一次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建议等。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